(新闻追踪)梅州:“克隆存折”案银行无过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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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11:17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本报讯骗子先开“克隆存折”,后假借谈生意将真假存折调包,受害者为此将巨款存入他人账户损失49万元,而银行也因允许两个同名存折的出现成为被告,银行是否有责任?3月18日,梅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因离奇诈骗案引发的银行官司作了终审结果:银行不负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3年,蕉岭县傅女士准备和一名自称是香港老板的人合伙炒外汇,并答应先存50万
事发后,傅女士将银行告上了蕉岭县人民法院。2004年9月7日,蕉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此事银行和傅女士均存在过错,各自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判决银行赔偿傅女士损失19.6万元。 蕉岭工行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梅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10月28日,原被告双方在梅州中院再次展开激烈的辩论,蕉岭工行为假傅某开立存款账户是否存在过错,成为争议的焦点。 梅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假傅某”在开立账户时提供了身份证号码,蕉岭工行进行了核实,并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开立账户发给存折和银行卡,银行尽到了形式审查身份证的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储户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无法承担鉴别真伪的责任,故蕉岭工行在为假傅某开立存款账户未能鉴别出假身份证,不能认定银行有错。 而至于傅女士认为蕉岭工行人员在办理业务中发现有两个不同性别、身份证号码的傅某时,没有提醒存款人注意的意见,法院认为:并无规定要求银行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应查询储户是为自己存款还是代他人存款,银行仅凭储户的指示按照规定办理业务,蕉岭工行在这一方面并无过错。 据上,梅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一审判决为:驳回傅女士的诉讼请求,即银行对此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梅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