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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水货”两商家挨赔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13:39 云南日报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两商家生产、销售仿冒他人专利产品作出终审判决,生产商和销售商分别被判赔偿7万元和3万元。此事发生于6年前:1999年12月6日,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董事长罗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门窗外观设计专利,次年7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他颁发了该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随后罗苏将这一专利产品转让给兴发公司使用,并与兴发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期限到2009年12月5日,这一期间,兴发公司每年支付给罗苏40万元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到2003年,兴发公司发现昆明万兴建材市场内一家名叫“云南广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广美公司”)在大量销售仿冒兴发公司的专利产品,而这些仿冒产品又是由广东广铝铝业有限公司(简称“广铝公司”)生产制造的。吃惊之余,兴发公司向昆明市公证处申请对广美公司销售的仿冒产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罗苏也授权兴发公司,追究广美公司和广铝公司的侵权责任。兴发公司遂将两家公司诉至昆明中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和制造模具,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去年10月,昆明中院作出判决:广美公司、广铝公司停止对兴发公司被许可实施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侵害,两被告销毁仿冒专利产品和生产模具,由广美公司赔偿5万元,广铝公司赔偿25万元。

  广美公司、广铝公司均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昆明中院的部分判决,但在赔偿金额上作了改判:由广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广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

  柏立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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