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飞”玻璃 行人遭“毁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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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14:58 千华网-千山晚报 | ||||||||
千山晚报消息人在楼下走,祸从天上来。19日上午,正走在鞍山市铁东南二道街65栋楼下人行道上的王先生突遭“飞来横祸”———刮风时,一块玻璃突然从楼上掉下,砸中他的左脸,面部被割出两道又深又长的口子。被缝了28针的王先生连称后怕:“幸亏是脸,要是割到脖子上的动脉,这条命就交代了……” 在鞍山市中心医院三楼病房,王先生的左脸包着厚厚的纱布。提起当时的情景,他还
记者随后赶到现场,楼下的地上还残留着一些碎玻璃。楼下花店的张女士说,当时她在店里听到“砰”一声响,向外一看,一块玻璃已经把王先生砸成“血人”。往楼上一看,一家住户的阳台玻璃确实有破损。据当时出警的巡警一大队116警务组魏先生介绍,事发后,他马上上楼敲该住户家的房门,但无人开门。记者随后来到派出所,民警说他们也赶到楼上,但无人应门。目前警方已将碎玻璃等证物取回,需通过户政科查找房主。 就王先生维护自身权益问题,正大律师事务所郭继伟律师认为,首先,当事人要自己取证,然后报案。如果警方到现场调查并进行技术鉴定后,确定了玻璃是从谁家掉下的,而且确实是意外掉落的,那么就属于民事案件,王先生可通过法院维权。如果找不到明确责任人,王先生可将有掉玻璃嫌疑的住户都告上法庭。我国《民法通则》将此种侵权列为特殊侵权,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只有能够证明自己家不可能掉玻璃的住户才可免除赔偿责任,无法证明自己的住户,依照法律规定都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玻璃是有人故意扔下的,那么其行为就是一种伤害行为。若伤害后果构成轻伤以上,就构成犯罪,需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请杨女士持有效证件,于每周四、五到本报热线领取线索奖) (记者 张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