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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撬门公证案”当事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20:24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3月21日电(记者李钧德)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在社会上引起恶劣反响的郑州“撬门公证案”当事人、郑州市管城区公证处主任马海涛、公证员周斌,因涉嫌滥用职权,已被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查。

  2004年1月,因郑州二马路机电市场权属问题,郑州市隆埠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鸿成房地产公司发生争议。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2004年1月30日下午,鸿成公司有关人
员找到郑州市管城区公证处,称:为了行使对该市场合法的经营管理权,鸿成公司决定对位于二马路机电市场内、隆埠公司办公室内所有物品进行清点后异地保管,要求公证处对物品清点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予以证明。

  2004年2月1日零点30分左右,在管城区公证处主任马海涛、公证员周斌的现场参与下,鸿成公司人员“将省军区二马路营区办公室和隆埠公司所承租的办公室、财务室等7间全部撬开,门锁全部破坏,财物、账目、公章等物品全部拉走并贴有鸿成公司的封条。”

  2月2日,管城区公证处向鸿成公司出具了“[2004]管证经字第074号公证书”。公证书称:所有物品经清点后异地保管,保管过程也由公证员现场监督,保管地点位于人民路上某空房内,外以新锁封闭,钥匙交由公证处封存保管。

  此事经新华社等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郑州市人大代表、郑州通达建筑工程公司董事长李剑铭等人认为,不论有何种理由,不通过法律程序,随意撬门砸锁,封存他方财产,都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公证处作为国家法定证明机关,参与这种撬门砸锁的违法行为,并为之进行公证,实际上是给非法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不仅超越了法律赋予的职权,而且会给老百姓造成错觉,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

  2005年3月1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必须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而郑州市管城区公证处对郑州鸿成公司强行清点、搬离他人物品的违法行为实施公证,已经完全违背了公证行为合法性的原则。依据上述理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管城区公证处“[2004]管证经字第074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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