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假证明行骗 公证处遭蒙骗两年赔偿4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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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08:15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 申请人拿着假证明去公证处公证,造成损失后,承担责任的却往往是公证处。公证处不但要撤消公证书,还要对受骗单位或个人给予赔偿。而持假证明的申请人却能逃脱法律制裁。 根据市区两级公证处统计,去年一年,全市就发现持假证明到公证处办证事件十多起,造成公证处撤证6件。而近两年来,两级公证处共掏了40多万元,用于赔偿因申请人提供
2002年7月,刘海(化名)与于超(化名)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以自家房产作抵押向于超借款20万元做生意,约定一年还清。为保险起见,于超要求对住房抵押借款协议进行公证。因为刘海用于抵押的房子是他和妻子的共有财产,公证处要求刘海妻子到场,并出示相关证件。办理公证时,刘海称妻子王遥(化名)在外地出差,但他提供了有王遥签字的授权书和她的身份证。公证处经审查认定身份证是真的,签字也跟王遥的笔迹符合。由此,公证处为刘海和于超办理了公证。 但一年后,到了约定还款期限,刘海并未按时还钱。2003年9月,于超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将刘海夫妻告到法院。庭审中,王遥辩称自己与刘海早已分居,她从未写过授权书给刘海,更没有同意抵押房产。 于是,于超又将市公证处追加为被告。后经审查,法院认定刘海出具的授权书是伪造的。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刘海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法院认为抵押担保行为无效,判令刘海还钱。由于公证处被刘海的假授权书欺骗,出具公证书,造成了于超的损失,经调解,公证处也补偿于超8000元。 据介绍,除了出具伪造的授权书、委托书外,还有一些申请人用假身份证、假离婚证、假学历证书欺骗公证处。由于公证处只对这些证明进行程序性审查,因此,公证员很难辨认伪造的证明材料。 根据我国《刑法》,只有造假人员才构成犯罪,而对持假证明者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可以参照定罪。有人提出,向公证处提供假证明属于诈骗,但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持假证人员骗取的是公证书,并非骗取公私财物,因此也不构成诈骗罪。 前不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组织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研讨。研讨会上,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认为,我国的人口信息由公安系统管理,公证处根本无权查阅,这对公证处发现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带来了难度。而我国的公证立法又比较滞后,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制裁用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当事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则提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给公证处,骗取的是国家证明文书,因此可以从妨害国家正常管理秩序的角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进行刑罚制裁。 此外,也有专家建议效仿上海市制定《信用管理办法》,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对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据悉,市司法局准备与市公安局联合发文,出台相关办法,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通讯员 王庆 南京日报记者 朱晓露 (编辑 五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