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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马神偷"轻点鼠标卷巨款 4名"黑客"昨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11:18 龙虎网

  【龙虎网讯】4名年轻“黑客”自行编制出“木马”程序,利用网络侵入用户电脑,截取用户网络银行账号及密码,从而盗窃他人账户内存款。昨天,4人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至四年。“黑客”档案

  第一被告:余某,26岁,浙江宁波人,大专文化,精通网络,善于编制程序。

  第二被告:唐某,21岁,湖南常宁人,计算机专业,中专文化,暂住南京玄武区。

  第三被告:小斌,20岁,湖南常宁人,唐某的初中同学。

  第四被告:贺某,24岁,湖南常宁人,小斌的哥哥。

  作案程序

  余某编写“木马”病毒程序,唐某将余某编好的程序传给小斌。小斌将病毒程序捆绑在多个网站上传播,截取他人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后传交唐某。唐某收到小斌截取的信息后,将他人账户内存款转入余某在宁波市某银行以“周忠舫”假名开设的账户内,由余某从该账户内提取存款,三名被告人按约定的比例分赃。

  犯罪档案

  2004年4月21日、4月22日,被告人余某、唐某、小斌采用上述作案手段,先后四次将某银行九江市分行储户应某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7400元转入“周忠舫”账户内,余某从账户内提取人民币11860元。余某按比例分得人民币5930元,唐某按比例分得人民币2372元,小斌按比例分得人民币3558元。同年4月26日下午,被害人应某发现存款被盗,随即报案,追回“周忠舫”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40元。

  2004年4月23日,小斌窃取某银行储户刘某的网上银行帐号、密码,并提供给哥哥贺某使用。贺某通过虚假的网络游戏装备交易将刘某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30元占为己有。

  法院判决

  玄武法院昨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被告人小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四、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被告人余某、小斌、贺某退缴的人民币14590元,发还被害人应某人民币11860元,发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730元。

  法官说法

  辩护人提出,唐某是犯罪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在实施中也是起到主要作用,应当是主犯,余某、小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没有采纳这个意见。

  木马神偷轻点鼠标卷巨款 4名黑客昨被判刑

  作者:玄少 马乐乐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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