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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天灾”有人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11:23 金豹网-锦州日报

  49岁的刘女士在路上行走时,被突然倒下的树木砸倒,致腿骨骨折,花费医药费13000余元,刘女士想知道像她这种情况,树木的所有人是否应该赔偿?

  对此,记者咨询了凌河区检察院的有关同志,据他们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民法通则》的其他规定,对于因树木倾倒致人损害的情形,原则上应该由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树木的所有人
或者管理人免责事由除无过错这一情况外,还有另外两种情况,即不可抗力和受害人过错。像刘女士的情况,该树木是在正常情况下倾倒的,不存在台风、地震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从这一角度看,该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尽到维护、管理的义务,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春季来临,在此提醒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者,要及早砍伐枯木,以免给自身和他人造成损害。

  作者:刘迪 记者李一红

  (来源:锦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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