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储钱款突然流失 市二中院判决证券公司全额归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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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14:23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梁宗记者宋宁华)和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签协议存进1500万元人民币,7个月后余女士却发现钱款被“乾坤大挪移”到一家公司账户里。如此非法吸储的钱款能否被归还?日前,市二中院判决,营业部向余女士返还本金并按银行存款利率付息,不能偿还部分由证券公司承担。 2003年7月25日,本市居民余女士与一家证券公司下属的营业部签订协议约定:余女士
但2004年2月,余女士在核对资金情况时发现,账户里仅剩下26万余元和1000股并非她要购买的股票。查询后发现,原来在2003年9月,有人假冒她的签名划走了1200万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证券营业部返还1500万元存款。 法院认为,按照有关规定,证券营业部不能从事储蓄存款业务,因此该存款协议属无效合同。但证券营业部不能因为工作人员作为而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为此作出如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