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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违法吸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14:34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梁宗)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优惠利率吸储了余女士1500万元人民币,后其中的绝大部分被划到一家置业公司账户。余女士为此打起官司。日前,市二中院一审判决营业部向余女士返还本金并按照银行存款利率付息,不能偿还部分由证券公司承担。

  2003年7月25日,余女士与一家证券公司下属的营业部签订协议约定:余女士将个人合法所有的人民币1500万元存入证券营业部,保证在2003年7月25日至2004年7月25日期间不取
用、不划转,证券营业部除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储蓄年利率0.72%付息外,还增加0.585%的优惠利率。去年2月,余女士核对资金情况时发现,账户里仅剩下26万余元和1000股并非她要购买的股票,遂向市二中院起诉,要求证券营业部返还1500万元存款。

  法院认为,按照规定,证券营业部不能从事储蓄存款业务,因此该部与余女士签订的存款协议属于无效储蓄存款合同。证券营业部应当将依据这份无效合同所吸储的1500万元返还余女士,而余女士账户里的股票和剩余的资金则归证券公司所有。由于该部长期占用余女士的资金,因此还应当支付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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