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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重要货物不能"出门" 物业充当无理"拦截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4:06 东方网

  东方网3月23日消息:“这些客户预订的机器是工程急需的,可现在物业公司却不放行。”望着放在公司门口的一堆工程器材,上海创见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先生不免心急如焚。昨天上午,吴先生致电晨报热线,反映由于他们和公司所在的大楼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导致公司的正常业务受到影响。

  重要货物不能“出门”

  创见公司所租的办公楼位于中山东二路上的金延大楼,由上海晶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因工作需要,该公司部分员工的办公地点需要更换,因此联系好搬场公司的卡车,打算3月19日搬运一些办公用品。晶曼物业表示,搬运物品需要办理相关的出门单。虽然此前搬运东西出门从未要求提供出门单,但吴先生还是按照要求列了物品清单,并由晶曼物业的王经理签了字。

  3月19日中午,创见公司员工将清单上的办公用品装上了卡车。由于车子容量比较大,他们临时决定顺便再搬走几台电脑,免得下次再搬。但晶曼物业表示,这些临时增加的物品未在出门单上列明,因此不能放行。创见公司的钱小姐当即表示自己可以再去列一张出门单,但物业公司以“周六不能办理”为由予以拒绝,并将大楼的铁门锁起,不让卡车通行。双方为此起了争执并僵持不下,一直到20日凌晨2时,卡车才装着出门单上列有的办公用品离开,而临时增加的办公用品则被员工搬回办公室。

  3月21日,按照和客户签订的合同,创见公司需要将主控机等工程设备发往客户公司,但在出门时再次遭到物业公司保安的阻拦。钱小姐随即写了出门单要求物业公司放行,但物业公司以创见公司“拖欠3月份房租”为由拒绝在出门单上签字。截至发稿时,这些关键器材仍在公司里不能被送到客户处。吴先生表示,创见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权益,并向物业追究损失。

  纠纷缘起租金支付

  吴先生告诉记者,创见公司一直都准时交付租金,并不存在拖欠的问题。租房合同上规定,双方约定“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按照吴先生的理解,合同中所说的“租金”指的是当月租金,并非物业公司所称的下月租金,而且双方之前也一直是这样操作的。“每个月16日左右,物业都会给我们开具当月的租金和物业费发票,另外还有一张上月的电费单,我们随后再通过支票支付。”更令吴先生不理解的是,物业方面坚持认为创见公司拖欠3月份房租,但在3月18日为他们开具出门单时并未表示异议。

  吴先生同时向记者出示了从去年10月到今年2月的相关单据。记者在其中一张晶曼物业今年1月15日开具的发票上看到,收款内容一项上写着“租金12/26-1/25,物业费12/26-1/25”,另外一份1月18日开具的收据上则标明“12月份电费”,而这两张单据加起来的总金额刚好是创见公司1月26日收到的收款凭证上的金额。

  而晶曼物业公司的经理王先生始终强调,物业公司之所以限制工程设备运出大楼,是因为创见公司未及时支付3月份房租。“3月份的租金2月25日之前就应当付清,这是合同上面写明的。”他解释说,以前由于创见公司未及时付清租金,因此物业公司才会在每月16日左右开发票给创见公司,催促付款,而创见公司临时增加出门单上未列物品的行为在物业公司看来就是准备逃离大楼,并恶意拖欠租金。只有创见公司将3月份的租金付清,物业公司才能同意在出门单上签字,允许他们搬运工程设备。

  物业无权滞留房客的物品

  经纶律师事务所的于大江律师明确表示,从双方之前支付房租的方式来看,创见公司并不存在违约。尽管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特别注明每月25日前支付的租金是当月租金还是下月租金,但按照双方支付租金的常例和这些连续的单据来看,一直是物业公司开具发票后由创见公司支付租金,因此合同中规定支付的房租应理解为“当月租金”。而且,如果房客确实存在违约事实,物业公司也不能通过开发票来催款,而应当开具专门的催款单。

  此外,法律未赋予物业公司滞留房客物品的权力。房客因为业务需要,搬走自己的东西是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完全不必经过物业公司同意。物业对房客的物品不放行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所谓的出门单并不能作为允许物品进出的理由。

  作者:选稿:陈誓骠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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