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动迁至少给房45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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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4:17 辽沈晚报 | ||||||||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本报讯 首席记者孙泽锋报道 仅有一处住房且被拆迁的低保户有望得到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即将出台的《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一改往日严厉刻板的
记者昨日从辽宁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法制部门正在制定一部全新的房屋拆迁法规以取代两年多以前省政府发布的《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目前新法规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按照要求,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动迁户,仅有一处住房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如果选择实行产权调换,拆迁方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评估价格结算。 拆迁户子女换校不许收择校费 因为考虑到此前在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拆迁户子女求学难的问题,新法规将可能做出这样的规定:“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为由收取其他费用。”从而彻底解决了,部分学校出现的趁机卡要问题。 等待安置房最长不过3年 为了缩短市民等待乔迁之喜的期盼之苦,新规定还专门为产权调换的动迁户确定了安置房屋的期限。其中,安置房为10层以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安置房为10层以上(含10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