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货物近6万只赔付100元合理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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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8:56 红网-湖南日报 | ||||||||
编辑同志: 2004年7月2日,我在湖南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快递了一批寄往杭州的手机快件,运单号为:110027127310,但杭州方面至今尚未收到。我从2004年12月份以来曾多次向杭州大田、长沙大田客户服务中心咨询此事,但他们一直找不到货物下落。我的快运物品价值5.8万多元,大田公司只同意赔付100元。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合法?杨映涛
记者回复: 记者采访了湖南大田国际货运公司负责人马总,他说,杨去年7月在该公司办了快递业务,但到同年12月底才来查询,说对方未收到货物。该公司很快进行了查找,但因为时间过去太久,系统的记录已更新,只查出货运到了杭州后便再无去向。马总说,杨的这笔货物没有投保,货物丢失后,按照快递公司的规定,公司只能按事先约定的条款赔偿,也就是一笔业务最多赔100元。马总说,该公司承运的货物一般是隔日到达,为了防止货物丢失,建议客户对高价货物最好投一份保险,同时及时查询货物到达情况。 但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认为,湖南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既然对承运的快件丢失一事已予以确认,就应当赔偿杨映涛相应的经济损失。至于双方在该票快件运单发件人联背面条款约定的赔偿“限额每票人民币100元或20元/公斤”是有局限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根据违约情况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因此,如果湖南大田国际货运公司的货物丢失行为给杨映涛造成的损失大于约定的每票人民币100元或20元/公斤,杨映涛完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赔偿数额予以增加。本报记者欧金玉实习生 李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