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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临近公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09:00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马骋)家住中山北路的丁女士因住房与公厕相邻,于是将在购房合同中承诺迁移公厕的房产商告到闸北区法院,结果一审胜诉。

  2000年,丁女士购买中山北路上的一处住宅。签约前,丁女士发现,西窗下约一米处的围墙外有一座公共厕所,但房产公司说这座公厕不久将拆除,并与丁女士在售房合同中约定:2004年7月31日前拆除厕所,若不拆除,开发商赔偿丁女士10%房款。2002年9月,丁女士
入住该处新房,2年后,合同约定拆除厕所的时间已过,但厕所“岿然不动”。她愤而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开发商赔偿丁女士3.15万元。

  此案判决后,一些与丁女士同住一幢楼的居民向律师和法院咨询:他们的生活也受公厕影响,能否像丁女士一样获得赔偿,但得到的答案却是否定的。法律界人士认为,丁女士与开发商的纠纷属合同纠纷,双方约定在先。但是,该楼其他居民在购房时对于公厕这一“应当预知的风险”,并没有采取规避措施,也没有与开发商进行约定,因此难以获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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