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瓶盖涉嫌毁坏公私财物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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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10:24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殷骏 肖岚)盗窃百余瓶盖,两蟊贼为何被指控犯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白下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道出其中缘由。 这位检察官表示,两嫌犯虽以盗窃方式,用假旧瓶盖换下了真酒瓶盖。但此案有个特殊点,即五粮液酒一旦失去真瓶盖,就无法正常销售。如缺乏厂家的鉴定,这批酒进入市场后,还会被作为假冒伪劣商品处理,销售方将遭受严厉处罚。由于酒厂拒绝鉴定,致使该超
此外,两嫌犯虽有盗窃故意,但他们的作案行为,又属刑法上的牵连犯。即他们实施的盗窃行为,又触犯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这种情形,除有特别规定之外,应当适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定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张某和年某虽同时涉嫌盗窃罪,但检方只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提起公诉。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年某二人盗窃五粮液酒瓶盖的行为导致了这批酒不能正常销售。那么如果五粮液酒厂愿意鉴定这批酒,或另外提供瓶盖,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对此,南大法学院孙国祥教授表示,如出现上述情况,让该超市可以挽回部分损失,那么法院判刑时可依法减轻对二人的刑事处罚。 (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