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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被抓牵出系列案 同伙一并落网受刑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3日12:13 今晚报

  本报讯一少年因与他人发生争执,竟将汽油倒在对方家门口点燃,幸及时扑灭才未酿成大祸。归案后,经警方审讯,该少年又道出了伙同他人结伙盗窃作案近30起的罪行。日前,这伙罪犯均受到法律的惩罚。

  17岁的刘某、胡某、单某均系无业人员。2004年1月至7月间,刘某伙同侯某、胡某、单某及刘某(在逃)、宋某(在逃)、王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多次分别结伙在本
市塘沽区十五中学、天碱医院、塘沽区图书馆、新港中学以及20家网吧盗窃电脑、硬盘、内存、CPU及现金等物品,经鉴证,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6万余元。作案后所盗物品均由几人变卖,其中大部分赃物卖与被告人王某某,所获赃款被几人瓜分挥霍。

  王某某系本市某科技公司店员,为牟利,多次收购刘某等人盗窃所得的电脑及电脑配件等物品,收赃数额达人民币4.2万元。

  2004年7月初,刘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矛盾,遂产生报复之心。7月8日凌晨3时,刘某携带一瓶汽油窜至王某在塘沽的住处,将汽油倒在王某家门口并点燃,致使王某屋内的鞋柜等物品被烧坏。

  刘某因实施放火行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并在其指认下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告人侯某、胡某、单某也先后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以放火罪和盗窃罪判决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以盗窃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单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收购赃物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宣判后,王某某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启明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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