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司机深夜遭抢劫 开车将劫匪撞死被判3年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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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0:55 星辰在线-东方新报 | ||||||||
●判决罪名:故意伤害 ●家属表示将上诉 新报讯 (记者刘卓 实习生段世栋) 昨日,备受长沙市民关注的的哥黄中权撞死劫匪案一审作出判决,法院以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赔偿死者父亲36998.78元。
法庭上激辩有罪无罪 在3月18日芙蓉区法院一审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律师曾就黄中权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进行了激烈的轮辩。 公诉人认为,在抢劫者已经离开现场的逃跑过程中,黄中权用自己驾驶的的士撞伤劫犯姜伟并致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黄中权的辩护律师认为,黄中权在遭受抢劫后,为了夺回自己被抢财物才追赶劫犯姜伟,因姜伟持刀威胁,拒抗抓捕,才开车撞击姜伟,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处3年6个月 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中权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姜伟与其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行为已经结束。此后姜伟挥动水果刀,其行为是为阻止黄中权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不法侵害。故黄中权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黄中权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是黄中权的行为明显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以及附带的民事责任。因黄中权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同时本案被害人姜伟自己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黄中权减轻处罚。在认真审理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黄中权家属表示要上诉 在芙蓉区人民法院宣判后,黄中权的家属表示,他们认为黄中权是没有责任的,将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记者在采访黄中权的辩护律师邱兴隆时,邱兴隆表示,如果黄中权上诉,他将继续为其免费辩护。 -新闻回放 2004年8月1日晚10时40分,黄中权驾驶一辆浅绿色湘A·T4758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好百年家居建材区附近开车撞向不久前抢劫自己的劫匪,导致其中一名劫匪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司机黄中权被抓获,9月9日被逮捕。 -相关链接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有四个条件: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