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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双目失明 医院诊疗有误担责15%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3:15 东方网

  东方网3月24日消息:因在早产儿的治疗中存在过错,上海儿童医学中心的医生最后间接引发新生儿双目失明。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对一起由医疗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负15%的责任。

  原告傅某之母徐某因有早产征兆于2002年5月31日入住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浦东分部产科病房,在施行剖宫产术后于翌日分娩出一男婴。因是早产儿,孩子很快就转往
儿童医学中心治疗。在治疗中,医院给予箱内吸氧。同年7月11日,患儿出院。

  2002年11月,徐某发现孩子视物异常,遂送到新华医院作检查,结论为“双眼晶体后纤维增生,陈旧性网脱不能完全排除”。后孩子又被送往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就诊,并住院手术治疗,但仍未能摆脱双目失明的厄运。为此,患儿父母将儿童医学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和交通费、精神损失赔偿抚慰金等共41万余元。

  经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在对患儿傅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目前双眼盲目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目前被鉴定人傅某双眼视力盲目4级以上,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构成Ⅲ级伤残。结论认为被告主要存在以下过错:一、院方在家属谈话记录中使用“ROP”缩写欠妥;二、院方在被鉴定人傅某出院后,在儿保门诊随访过程中未告知患儿家属对患儿进行定期眼科随访,说明院方对此疾病认识不足。

  据此,法院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和对患者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以及患者自身的身体状况酌定由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9.2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作者:吴蓉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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