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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驾车撞死歹徒一审获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8:00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袁建斌 刘芳佃

  3月2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的士司机黄中权撞死歹徒一案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中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令被告人黄中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再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

  的士被劫

  2004年8月1日22时40分,长沙市公共汽车公司小公共汽车出租公司的士司机黄中权驾驶湘AT4758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市远大路军凯宾馆附近搭载姜伟和另一名青年男子。两人上车后要求黄中权驾车到南湖市场,当车行至南湖市场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员位置的姜伟要求黄中权将车停靠在旺德府超市后面的铁门边。车尚未停稳,姜伟持一把长约20公分的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和一台TCL2188手机。两人拔下车钥匙下车后,姜伟将车钥匙丢在汽车左前轮旁的地上,与同伙朝车尾方向逃跑。

  撞死歹徒

  黄中权拾回钥匙上车。将车左前门反锁并发动汽车,准备追赶姜伟与其同伙。因两人已不知去向,黄中权便沿着其停车处左侧房子绕了一圈寻找两人。当车行至市场好百年家居建材区D1-40号门前的三角坪时,黄中权发现姜伟与同伙正搭乘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欲离开,便驾车朝摩托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姜伟与同伙下车往市场的布艺城方向逃跑。黄中权又继续驾车追赶,姜伟拿出刀边跑边持刀回头朝黄挥舞。当车追至与两人并排时,姜伟的同伙朝另一方向逃跑,姜伟则跑到旺德府超市西北方向转角处由矮铁柱围成的空坪内,黄中权追至距离姜伟2米处围栏外停车与其相持。大约10秒钟后,姜伟又向距围栏几米处的布艺城西头楼梯台阶方向跑。黄中权迅速驾车从后撞击姜伟,将其撞倒在楼梯台阶处,姜伟倒地死亡。随后,黄中权拨打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

  辩论焦点: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3月18日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是:抢劫行为是否已经结束?被告人黄中权在追逃(抢劫犯)过程中,面对持刀逃跑的歹徒,是否具备了新的正当防卫条件?歹徒先是持刀威胁,继而选择逃跑,的士司机驾车追赶,是否在实施“扭送”职责?在未危及到自身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实施无限防卫?

  公诉方认为:抢劫嫌疑人姜伟抢劫得手后,迅速离开现场,此时抢劫行为已经结束,在被告人黄中权的追击过程中,抢劫嫌疑人姜伟虽然手持利器,但并未过来伤害黄中权,且被告人在车中,其生命也未受到威胁。因此,被告人黄中权开车将姜伟撞死不属于正当防卫。

  辩护方认为:抢劫是一种财产犯罪,只要受害人还来得及追回财产,不法侵害就没有结束。黄中权在遭受抢劫后,为了夺回自己被抢财物而追赶姜伟,因姜伟持刀威胁,抗拒抓捕,才开车撞击姜伟,致姜伟死亡。其行为属于正当而合法的自救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姜伟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死亡,无权获得民事赔偿。

  法院判决:黄中权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中权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后黄中权驾车寻找并追赶姜伟及同伙,姜伟一边逃跑一边持水果刀对坐在车内的黄中权挥动,其行为是为阻止黄中权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黄中权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辩护人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黄中权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其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关于黄中权采取的是合法正当的自救行为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黄中权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再生(姜伟的父亲)提出的合理请求予以支持,对超出法律规定和无证据支持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黄中权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因本案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黄中权从轻处罚,同时相应减轻黄中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社会思考:公民遇到抢劫,如何自救?

  此案在社会各界,特别是在长沙市的的士司机这个群体中引发了诸多议论。许多人对黄中权表示同情,就在去年8月案发不久,长沙市的部分的士司机还自发为黄中权捐款。但感情毕竟代替不了法律。法院的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此案值得人们深思的是:当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后,如何采取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抵抗犯罪?

  芙蓉区检察院的办案干警认为,公民在遇到抢劫等被侵犯行为时,可以报警、呼救,依靠公权力或者依靠群众来实施自救。司法机关鼓励受害人进行正当防卫,因为这是打击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积极的手段。切不可滥用私权,法外私自复仇。当公民受到侵害时,在主观上必须调整好自己的心理状态,理智地面对,冷静地作出判断,同时注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求助于公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

  黄中权遇到抢劫,驾车将疑犯撞死,结果获刑,这一滥用私权、法外复仇的行为,留给人们的教训是惨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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