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得两套住房,法庭自辩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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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09:1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秦刑 记者张璐)12年前,在单位负责基建工作的李红(化名)“分”到两套房子。昨天,65岁的李红因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站到了被告席上。但李红及其律师却认为,房子是单位对她的奖励,李红没有犯罪。 李红是去年4月涉嫌受贿罪被秦淮区检察院刑事拘留的。经侦查,1991年至1998年,李红担任南京交通车灯厂的行政科长和基建办主任。当时,交通车灯厂与省建设房屋开发总公
1993年4月19日,省建设房屋开发总公司出资37.6万余元,购买了位于南湖小区的两套商品房送给李红。李红于1997年5月将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办到丈夫和儿子名下。 检方认为,李红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企业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李红自辩说,1992年,她经人介绍,得知省建设房屋开发总公司正在寻找合作伙伴建房。李红便向厂领导提议,由厂里出地皮,对方出钱,联建盖房。 李红强调说,房子是厂领导代她向对方要的。她在双方联建开发长乐大厦的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该项目也为厂里带来不少实惠,为了奖励她,厂里同意分给她这两套住房。而且,双方也约定,长乐大厦建成后,用交通车灯厂分得面积的一部分,折抵这两套住房的面积。 李红的律师也为李红作了无罪辩护。昨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