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被熏死保姆判赔十三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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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0:12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李力曹金良)昨天上午,丰台区法院对保姆用火不慎熏死老太案作出一审判决:保姆董某赔偿老太子女陈先生三姐弟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13万余元。而介绍保姆工作的家政服务中心,只需退还350元押金和22元案件受理费。 2003年12月22日,为了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陈先生三姐弟到三八服务中心聘请董某做保姆。然而,董某来后还不到一天,就因用火不慎引发大火。火灾中,刚刚过完85岁生日的老太
陈先生三姐弟诉称,三八服务中心违反中介合同规定的义务,在未进行任何培训的情况下,将不具备家政服务基本技能的董某介绍给用户;同时,董某明知自己不能胜任家政服务工作,依然接受聘请,以致发生了事故。他们向两被告索赔21万余元。 法院认为,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服务中心甄别保姆的服务能力是否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所以三八服务中心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