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惠申请国家行政赔偿案烽烟再起(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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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1:11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大连3月24日消息(记者李朝奋) 曾在全国司法界中引起强烈震动的“中国律师偷税第一案”中的当事人--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现辽宁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和陈德惠,被终判无罪释放后,在今年1月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国家行政赔偿,遭大连市地税断然拒绝,日前,陈德惠律师事务所依法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行政赔偿诉讼。 2005年2月18日,大连市地税局以“大连市地税局未对申请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等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陈德惠律师发出《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受理通知书》,陈德惠做出拒绝签收。3月22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又突然依据2000年12月15日的《处理决定书》向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和《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二分文件。要求陈德惠缴纳1998-1999年企业所得税款、个人所得税款76.8万多元和2000年12月5日之前滞纳金104万多元。至此,陈德惠提出的国家行政赔偿案错综复杂起来。 陈德惠律师认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明知原稽查分局被撤销,且不告知赔偿义务人而拒绝行政赔偿,是企图规避法律的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七条最后一项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另外,大连市地税第一稽查局在申请人提起国家赔偿的过程当中,突然发出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更是无视法律的行为。因为,上述《处理决定书》是以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偷税为基础做出来的,而对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和陈德惠律师终审无罪的判决中已经明确确认上述当事人“主观上相通过当地的优惠政策少缴纳税款,客观上也确实少缴了税款,但其已经缴纳的税款均是与直接负责的税务工作人员议定的,税务工作人员在对该企业知情的情况下亦未提出异议”。换句话说,律师事务所少缴的税款是经税务机关同意的,责任在税务机关。《国家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国为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1999年至今,已过了六年之久,早已经超出了时效,税务机关是应当懂得这个基本的法律常识的。至于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提出国家行政赔偿的最终结果,有待于法律给予一个说法。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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