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陪练练车人撞死练车人(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1:11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 (记者孙博)3月22日下午,在榆树市五棵树镇的宏达驾校五棵树分校内,一名姓魏的学员,被同是驾校学员的王某驾驶的卡车撞死。据了解,当时陪在王某身边的“教练”并没有教练资格。目前,王某和“教练”已被刑拘。 王某是榆树市五棵树镇人,29岁。前不久,王某报名参加了宏达驾校五棵树分校的驾驶员培训,3月22日正式投入训练。记者见到,驾校院子面积不大,训练用车是一辆卡车和一辆皮卡车,院门口有一排平房。 3月22日上午,由于驾校的教练去开会,就由教练的弟弟焦某带学员练车。 因为不熟练,王某把车开到距平房五六米的距离时便开不回去了,无奈,魏某和车上另一名学员下车,站在车头前不远处,焦某上车指导王某挂倒挡,倒车。谁知王某挂错了挡,一起车,卡车迅速向前窜去,将毫无准备的魏某狠狠撞到墙上。经医治无效,魏某死亡。 事发后,榆树市公安局五棵树分局荣盛派出所的民警,将王某和焦某刑事拘留。 记者联系到榆树市的宏达驾校,据主管业务的焦经理介绍,被拘留的焦某是五棵树分校教练的弟弟,焦某有驾驶证,但由于刚刚考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所以证件还没有下来。事发后,宏达驾校五棵树分校已经停训。 昨日,记者见到了王某的母亲,王母一脸愁容地表示:“我们肯定会到出事的孩子家去赔礼,法院该怎么判怎么判。”据了解,死者魏某今年30岁,有父母,有孩子。 吉林市明汇律师事务所梁少铎律师表示,事情发生在驾校,王某和焦某的行为均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王某直接肇事,要承担直接责任,并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焦某没有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明,却行使了教练职责,要承担间接责任。 本报提醒,机动车驾驶培训单位,配备有资格、有经验的教练员还是十分必要的。此外,驾校学员在训练时也不要对安全掉以轻心,以免发生意外。新闻编辑:杨光(来源:本报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