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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主须替老业主补缴物业欠费?应向原业主催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1:51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花了数十万元购买一套二手房准备入住时,被物业公司告知,老业主拖欠了该公司数百元物管费用,新业主必须代老业主“买单”,否则不准入住。近日,市民肖小姐经历了这么一件窝心事。

  物业:不交清原业主欠费不准入住

  据肖小姐介绍,前不久她在市区东区某花园购买了一套100来平方米的二手房,并于3月上旬办理过户手续。当肖小姐满心高兴请师傅准备重新装修时,被花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这套房产老业主欠了该公司的物管费用,肖小姐要么让老业主赶快予以付还,要么代为付还,否则不能搬迁入住。

  肖小姐称她与物业公司论理,但该公司有关人士就是坚持其说法。如此节外生枝令满心喜悦的肖小姐烦恼不已。

  新业主:物业做法是“客大欺主”

  对于物业公司的这种“霸道”说法,肖小姐十分气愤,她认为物业公司本来就是一个服务机构,是业主出钱雇请他们进小区进行相关物业管理服务的,并非什么职能部门,所以物管企业凭什么业主买卖房屋要经过他们“批准”,这明显是一种“客大欺主”的典型做法。

  另外,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该笔物业管理费既然是老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公司就应该向老业主追讨,怎么能向没有享受该公司服务的新业主收钱呢?

  律师:新业主代人受过依法无据

  老业主欠费是否应由新业主“买单”呢?记者就此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物业管理中心了解,该中心沈主任明确答复,此笔物业管理服务欠费物管企业应向老业主收取。

  对此,我市法律界有关人士在受访时也谈到,按照“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相关物业法规规定,物管企业一旦发现业主拖欠管理费时应直接向原业主催讨,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无权向新业主催讨老业主的欠费,因为这笔欠费是在老业主和物管企业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基础上才产生的债务,新业主不是原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须向他们任何一方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是新、老业主在买卖房屋时达成了协议,即新业主承担老业主的债权债务,新业主才应缴交该笔物业服务欠费。

  该位法律界人士就此提醒房产竞买人或是二手房的购买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决定受让某物业时,最好应到该物业的所在地询问是否拖欠各项费用。

  (子海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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