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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女色实施抢劫“色抢”团伙法庭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2:13 云南日报

  新华社昆明3月23日电(魏王、屈明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团伙抢劫案。该犯罪团伙由被告人李联勇、何家雄、蒋万凯、黄如建、牟友忠、杨伟洲、孙西萍(女)、孙丽粉(女)、严中桂(女)、金美(女)十人组成,专门利用女色诱骗被害人至偏僻处或出租房然后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

  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3年12月4日晚,孙西萍以色情勾引方式将被害人唐某、黄某带
至昆明市西山区下粟村出租房内,由同伙李联勇、牟友忠、范毅(另处)持刀冲入房内对两被害人实施抢劫,抢走人民币600余元、松下彩屏手机、诺基亚手机各一部及金戒指一枚。同时,被害人唐某在遭抢过程中被杀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联勇将抢劫的松下彩屏手机以2100元卖给了被告梁海辉,梁海辉又以2150元销赃给他人。

  截至2003年12月21日,这一团伙以同样方式,连续作案四起。分别将被害人苟某、洪某、张某、王某带至出租房或偏僻小巷内,实施殴打抢劫。其中,被害人王某因被殴打和捅杀而死亡。四起案件中,该团伙共抢得600余元,东信彩屏手机一部、波导手机一部、东信手机一部、南方高科手机一部及金戒指一枚。其中,李联勇将东信手机一部以520元卖给被告梁海辉,梁海辉又以550元销赃给他人。

  检察院认为,该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梁海辉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应以收购赃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李联勇曾因抢劫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昆明中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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