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夫未按约定探孩子 法院中止探视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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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3:13 每日新报 | ||||||||
日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中止探视权的申请做出裁定。作为原告的母亲因前夫屡次未按约定时间探视孩子且几次与原告家人发生冲突,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因此要求中止前夫探视孩子的权利,法院最终做出了中止探视权的裁定。记者从法院系统了解到,近年来因离婚率的上升,当事人双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纠纷也逐年增多。父母探视权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中止探视权的规定在实践中尤为引人注目。
原告李女士与被告王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2002年 6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后双方因探视权纠纷再次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王先生每月最后一个周六探望女儿一次,时间为两小时,地点在被探望人住地附近。因王先生不能信守约定的探望时间,经常使刚上小学的孩子在公园里一等就是好几个小时,孩子的姥姥、姥爷每次送孩子前往探视地点,也只得陪着外孙女苦苦等待。两位老人为此多次与王先生发生争执。去年 7月,王先生又晚于约定时间 3个小时来到约定地点,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最后大打出手。每次父亲到来时,孩子大多一个人自己玩耍,父女二人很少交谈,孩子一再表示不愿意接受其父的探望,并提出中止探视权的申请。监护人李女士亦认为前夫每次探望之后,对其女儿的学习、生活都造成了影响,因此要求中止前夫的探视权。庭审中,被告王先生表示同意中止自己探视女儿的权利,法官最终做出中止探视权的裁定。(完)(记者张北实习生马莹) 法条链接: 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是,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