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勤杂工辞退后待遇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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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3:52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法院判杏林中心幼儿园补偿陈某工资和各类保险金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倪斌鹭)当了9年勤杂工被辞退,应当按“临时工”还是“固定工”的标准予以补偿?记者昨日获悉,集美区法院判定原告陈某享有固定工的待遇。
陈某于1996年3月进入杏林中心幼儿园工作,初任生活老师后改任后勤生活采购员兼炊事员,期间均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8月17日,幼儿园电话通知陈某被辞退。据查,在陈某工作期间,幼儿园一直以低于厦门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陈某工资,且未办理社会保险、辞退原告后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集美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杏林中心幼儿园的一员,对内享受和承担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本单位的管理,对外以本单位的名义履行职责,形成职业上的从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征;其次,陈某在幼儿园工作了9年之久,应该说双方之间的关系是稳定的,且陈某提供的仅是劳动力,其他如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劳动安全保护等均由幼儿园保障,符合劳动关系的客体特征;再次,陈某在幼儿园放寒暑假期间未上班也未领取报酬,这是和学校具有时间上的特殊性引起的,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为此,法院判定杏林中心幼儿园应补发陈某2003年7月起每月实际工资与厦门最低工资之间的差额款30元;补缴从2002年7月至2004年6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发经济补偿金3870元;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