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如厕被4岁男孩点燃裤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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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3:52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女孩严重烧伤,幼儿园和男童家长各赔偿5千余元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阎彤)四岁男孩跟到幼儿园厕所里,点燃打火机烧伤女同学,受伤女孩家长代为起诉,索赔1.5万元。昨天,思明区法院主持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幼儿园和纵火男孩的家长各赔偿5000余元。
受害女孩的父亲吴先生说,他把女儿梅梅(化名)托付给这家私立幼儿园看护。2004年2月19日上午,他突然接到来自幼儿园的电话通知,说是梅梅被烧伤,已经送往医院。幼儿园说,当天上午10时许,梅梅上厕所时,她的同班同学小小陈跟她进去,用打火机点燃了梅梅的裤子,造成梅梅烧伤。幼儿园老师们听到梅梅的喊叫后,立刻赶到厕所,把受伤的梅梅送进了附近的医院。 昨天在法庭上,吴先生出示了女儿受伤的主要证据——一条裤腿被烧了一个大窟窿的黄色童裤和一张女儿的腿部照片。照片显示,梅梅的左小腿左侧大部分被烧伤,据称面积达117平方厘米。住院四天后,梅梅就出院了。但是梅梅的父亲认为,梅梅的伤疤无法自然康复,需要整容。另外,此次烧伤也给梅梅带来了心灵伤害,因此诉求幼儿园赔偿1.5万元。 幼儿园认为,导致梅梅烧伤的根本原因是小小陈的纵火行为,家长显然看管不力导致小小陈把打火机带到学校,由于现在天冷导致学校在晨检时无法查出。为此,幼儿园诉求把小小陈及其监护人追加为被告。幼儿园还说,事情发生在上课时间,当时教师们都在教室里上课,而小小陈在厕所里纵火,幼儿园是无法看护到那里的。因此,虽然幼儿园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小小陈及其家长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昨天,小小陈的父亲作为被告之一出庭,他认为,他的儿子还不到四周岁,还没有独立思考的能力。而他们把孩子托付给幼儿园,幼儿园就有责任防止这种事情的发生。因此,他认为赔偿应该由幼儿园自己承担。 在庭审结束后,原被告三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最后,幼儿园和小小陈的家长答应赔偿梅梅的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失等一万余元,两被告一人赔一半。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