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车贼三次落网 均无车主指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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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4:36 中国宁波网 | ||||||||
记者肖勇通讯员杨臻孔渊 中国宁波网讯昨天晚上9点多,来自四川的耿某在对一辆电动车做手脚时当场被保安抓获,在耿某被移交到江东刑侦大队之后,民警发现耿某以前还有两次盗窃电动车的记录。 但奇怪的是,耿某前两次偷窃的电动车记录里均无受害人报案和指证,耿某都没得到
民警遂根据电动车的牌号联系上了电动车的失主王某,但电话接通后,王某却因“应酬在身”,不肯前来,“电动车我明天再来取”。随后警方又两次联系了王某及其家人,但均因脱不开身或者太晚的缘故拒绝前去配合警方工作。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类似的受害者不配合警方或者不报案消极对待自己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为数不少,这样不仅给警方处理案件带来了诸多不便,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案犯的气焰。 近日,江东刑侦大队将一名正在社区里敲砸汽车玻璃行窃的嫌疑人熊某抓获。经审讯,熊某交代了数起敲砸汽车玻璃案,警方也从其暂住处搜出了一些作案所得。警方将已掌握的报案资料与熊某交代的情况一一核对后,发现几起案件当事人都没有报过案,这给民警处理熊某带来了不少难度。 春节前,江东警方破获的一起特大撬汽车后备箱案也遇上类似情况,警方曾在此类案件的高发地段、某大型超市的停车场张贴告示,希望那些受害人能及时与警方联系,但收效甚微。结果导致在给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时遇到困难,不能使犯罪分子真正受到应有的惩罚。 “受害人本身不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不仅使公安机关在处理犯罪分子时常常陷于被动之中,无形中还壮了犯罪分子的‘贼胆’,容易造成恶性循环。”刑侦民警杨警官说,公安机关经过努力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后,有时要求受害人配合警方进行辨认和指证,“报案和配合警方调查也是维护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提醒市民,受害后不管损失大小,请一定要报案。(来源:宁波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