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打工被骗 冲动少年毁坏财物遭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14:46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郑州3月24日消息(记者辛如记通讯员曹媛媛)当前,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保障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是如何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仍然是很多外来务工人员所欠缺的知识。尤其是一些血气方刚的年轻人,冲动之下往往会采取一些不理智的手段,最终自食恶果。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一起因索要打工押金未果,愤而毁坏该公司财物的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小宝、小林,小明,小新(化名)四人分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给以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四被告人系某学校的在校生。2004年12月24日左右,四被告人来到位于郑州市西郊的某公司应聘做工,并交付了押金,后因故不干,四被告人向该公司要求退还其所交的押金,而该公司一直拖延不退。同年12月29日下午,四被告人又来到该公司索要押金,经与该公司经理联系后发生争执,在不退还押金的情况下,被告人小明将该公司办公室房门跺开,四被告人进入室内,将办公室内的电视机、办公桌、茶几、沙发等办公用品砸坏,后在别人制止下,四被告人逃离。于当日被抓获。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共计价值5663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采用打砸的方法,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造成较大的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四被告人损坏的财物价值5663元,数额已达较大,但鉴于该案的被害单位违规收取押金且不退还,是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且四被告人又均系在校学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四被告人应予从轻处罚。另因被告人小明、小新在犯罪时又均未满十八周岁,小明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和该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二被告人单处罚金为妥。故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小宝、小林各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小明、小新被单处罚金2000元。 对于这四个少年来讲,此案无疑是深刻的教训。在此,法官提醒广大青少年,当你遭遇非法侵害时,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万万不能以暴治暴、以恶治恶,冲动的时候切记:三思而行。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囡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