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西安首例医生提供伪证案昨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07:30 三秦都市报

  三被告当庭称“无罪” 受审医生请求给其悔过自新机会 法庭当天未予宣判

  本是一起因琐事引发的简单案件,但在法院审理和法医作医疗鉴定时,丈夫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时任护士的妻子和另一名医生出具伪证,致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打人者有期徒刑三年。3月24日,碑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这是西安市首例因医生提供伪证而被提起公诉的案件。

  据碑林区检察院当庭指控:2000年9月22日,杨建国因故被同村的王亚波、王小锋打伤住院。后杨建国为报复陷害他人,通过他人借出其住院病历,由张洪宜指定实习学生,虚构了其住院时间和昏迷40分钟的内容,并由杨建国的妻子冒慧向收费员王超索要空白发票一张,将杨建国的实际住院费用77元填为4320元。杨建国还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内容的B超报告单三份,张洪宜还向法院提供虚假证言,致使王亚波于2002年7月1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周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赔偿经济损失6508元,其中包括虚构的医疗费4320元;致使王小锋于2004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周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检察院认为,杨建国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应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冒慧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应以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洪宜在刑事诉讼中,以证人的身份故意作虚假证明,陷害他人,应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三人均称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称自己无罪。其辩护人也均当庭作了无罪辩护。此案从昨天早上9:30一直持续到15时,未当庭宣判。

  案情回放

  据周至县法院刑事判决书确认,2000年9月21日,周至县哑柏镇农民杨建国之兄杨水国将王亚波之父王平生打成轻伤(后王平生自诉至周至县法院,法院于2001年7月31日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水国有期徒刑1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0年9月22日早,王亚波(已判刑)因手持钢管同王小锋找杨建国“算账”,二人将杨建国打伤。

  2001年2月19日,杨建国向周至县法院自诉,要求追究王亚波、王小锋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7000元。周至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周至县公安局对杨建国伤情进行法医鉴定。周至县公安局同年6月29日作出鉴定认为:杨建国系脾破裂(包膜下)成立,腹部损伤属轻伤。

  周至县法院审理该案时,王亚波、王小锋认为杨建国亲属在县医院工作,杨建国脾破裂并没有进行手术,要求重新进行法医鉴定。周至县法院便委托陕西省高院法医室重新鉴定,同年11月9日鉴定结果为“杨建国腹部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脾脏破裂属重伤”。由于鉴定结论是重伤,周至县法院将该案交由周至县公安局受理,转为公诉案件。

  2002年2月9日,周至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将王亚波逮捕,王小锋在逃。同年7月17日,周至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亚波有期徒刑1年,赔偿杨建国经济损失6508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3年4月3日,王小锋被周至县公安局逮捕。2004年2月20日,周至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小锋有期徒刑三年。王小锋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本案法医鉴定依据的病历存在问题。经西安市中院审理后,于2004年3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书,以原判依据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还重审。经重审后,周至县法院又于2004年5月12日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小锋有期徒刑三年。王小锋不服,仍以相同理由提起上诉,西安市中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庭审直击

  3月24日早上9时许,碑林区法院大法庭内已有七八人前来旁听,此案引起了省内各媒体的关注,中央电视台也专程来到法庭采访。9:27,杨建国、冒慧、张洪宜三人被法警依次带进法庭。

  9:30,法官宣布开庭。检察官、法官和辩护人(以下分别简称为检、法和辩)依法对三名被告进行了当庭讯问。

  镜头一:三被告当庭拒不认罪

  杨建国:我没有诬告,也没有陷害他人

  检:你当日被打后到底有没有昏迷?

  杨:昏迷了,是在被送往医院的车上,我事后听说的。

  检:你到底在周至县医院住了几天?原始病历上写了几天?

  杨:我住了33天。原始病历上写的天数我不清楚。

  检:据查你住院只花了77元,为何发票上写了4320元?

  杨:我承认我错了,但确实住了33天,有些药是外购的,没有发票,我就加到一张票上了。

  检:法院鉴定你提供的病历和收费单据从何而来?

  杨:病历是看病时的病历,是不是原始的我不知道。收费单据是我通过王超(周至县医院收费员)要的。

  法:病历借出后为何不交给法院而又给了医生张洪宜?

  杨:我想让他帮我再“检查检查”病历,是慎重……但我被打是事实,住院33天也是事实,我没有诬告,也没有陷害他人。

  冒慧:我从来没向别人要过空白发票

  检:杨建国共做了几次B超?

  冒:共做了三次,都是我和他一起去的。

  检:你让张洪宜改过杨的病历吗?

  冒:我从来没让他改。

  检:杨住院到底是3天还是33天?

  冒:医院内部规定职工直系亲属住院可免相关费用,杨住院3天后病情平稳,我就把他的账结了,但他本人还在医院做保守治疗。

  法:杨的病历是不是其主治医生写的?

  冒:住院前三天是主治医生写的,其它的不知道是谁写的。

  法:起诉书指控你“向王超索要空白发票一张”属实吗?

  冒:不属实,我从未向他要过,他打官司我也从未介入。

  张洪宜:我只是违反了医疗操作规定

  检:你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张:住院的天数不实,杨昏迷40天不属实,B超不是我们医院做的。

  检:给法院鉴定提交的病历是不是属实?

  张:不属实,是冒慧让我把后来的情况续写在病历后面,当时她说是和山西的人打官司用。我让实习生写后我交给冒慧了。

  检:杨被打后是否有昏迷史?

  张:我没见到,是听家属后来陈述的。

  检:杨给法院提供鉴定的三张B超单是不是原始的单子?

  张:(沉默了许久,在法官再次问讯下才作答)不是的。

  镜头二:丈夫当庭痛哭

  13时许,在法庭辩论阶段,杨建国为自己进行辩护说:“检察院指控我涉嫌诬告陷害罪的罪名不成立,我被打、住院及鉴定都属实。我知道我有错,但发票的事是我让王超在一家打印部打印的,与我妻子冒慧无关。我认为我没犯罪,至于票据费用我愿意接受处理。同时,杨建国也提出对自己的脾脏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法庭也将进一步合议。

  镜头三:妻子冷静陈述

  冒慧在自行辩护时说,她从未向别人要过空白发票,检察院指控自己涉嫌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罪不成立。且虚假发票上的数额问题也只是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不属于刑事案件。

  镜头四:辩护人称周至县医院有责任

  在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阶段,张洪宜认为,检察院指控其涉嫌伪证罪名不成立,“我承认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医疗规定,但希望法庭能给我重新悔改的机会。”

  同时,张洪宜的辩护人当庭也提出,通过此事,张洪宜的确对自己管理不严,但作为周至县医院,也存在管理不严格的问题,发生在周至县医院的这件事由张洪宜一个人来承担,显然有失公允。

  镜头五:牵挂家中6岁儿

  庭审中,三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分别给被告作了无罪辩护。

  15:00,持续了5个半小时的庭审结束,未当庭宣判。

  庭审后,记者询问了杨建国相关家庭情况,一提到自己的孩子,杨建国的眼里就满是泪水:“我们的儿子今年已经6岁了,平时我俩带,我妈腿不方便,现在我还不知道是谁管着他呢……”

  1、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文/本报记者 浩文 实习生 王龙 杨东梅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05年老百姓干啥最赚钱


彩 信 专 题
双响炮
诠释爱情经典漫画
水蓝幸福
海螺爱情精彩图片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