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未关就开车将乘客甩出车外,公交车被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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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10:40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实习生 汪维 淼淼 通讯员 汤萱 记者 殷学兵)未到站停车带客,上客后又没及时关门。一站在门口的妇女因此被甩出车外。事后,这名妇女将市公交总公司告上法院。昨天,玄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受伤妇女获赔各项损失10.8万余元。 今年51岁的陈某家住栖霞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3日下午,陈某从汉府街乘汉周线公交车回家。快到汤山石膏矿站时,因有人招手,公交车停车带客。乘客上车后,车
事发后,陈某被公交车驾驶员送往医院救治,半个月后出院。经鉴定,陈某构成8级伤残。因未能和肇事车辆所在的市公交总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陈某将该公司告到玄武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5万余元。 庭审时,原告认为,被告驾驶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车门未关,就驾车行驶,将乘客甩出车外,摔成重伤,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辩称,他们不能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站到车门口是准备下车,最终受伤,是她自己准备下车造成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车未停稳,不准下车的有关规定。所以,原告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其受伤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车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关于车门未关,不能驾车起步的规定,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重大过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驾驶员、乘务员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该起损害赔偿应由市公交总公司承担。 (编辑 五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