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摔出车外致重伤,公交公司被判赔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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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10:40 南京报业网 | ||||||||
通讯员 玄民 金陵晚报记者毛蕾【金陵晚报报道】案情概况:2003年6月8日下午,50岁的陈女士刚刚吃完喜酒,在南京汉府车站上了一辆南京公交公司的大客车回家。当车行至南京市石膏矿段时,陈女士突然从敞开着的车前门摔出,重重地摔倒在地上。陈女士被司机送往医院,被诊断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枕缝分离骨折”。后被南京江宁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江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汤山中队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明确这是
观点交锋 陈女士:事发当天和次日,汤山交巡警中队向肇事司机和车上的售票员作了询问笔录,都能证明,事发当时,车行驶到石膏矿段,因为中途有两名妇女在路上拦车,驾驶员就将车门打开。可后来人家没上车,驾驶员就没关车门,继续开车。结果开出三四米远,我就摔了出去。由此可见,过错全在司机一方,和我没有关系。公交公司:司机没关门,有过错,这一点我们并不否认。但《交通法》对乘客乘车也有规定,那就是车辆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当时陈女士就坐在司机右后方第一排座位上,如果不是她在车辆行驶中,自己离开座位,打算下车的话,根本不会摔出车外。因此,陈女士对事故的发生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以50元罚款。公交公司内部的驾驶员作业规范和乘务员作业规范亦明确规定:车未停好不开门,门未关好不起步,但本案肇事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失。相对于他们的过错,陈女士即使因准备下车离车门较近,也只是一般过失,不能作为公交公司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一次性赔偿陈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8万余元。 庭外话 陈女士昨天没能亲自出庭,她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陈女士和老伴曾是江宁的奶牛专业户,靠给附近奶牛服务站提供鲜奶维持生计。但陈女士出事后,老伴为了凑钱给她治病,忍痛将家里的两头奶牛全部卖掉了。现在,陈女士因为头部受伤,出现智力低下等症状,老伴必须整天陪在身边服侍,家里已经基本断了收入。(编辑米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