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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司机赔了六万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12:16 今晚报

  本报讯购买轿车后,车主雇用了一名司机,并将该车交予其掌控。不料,该车在司机家楼下被盗,车主为此要求司机赔偿全部车款。经协商未果后,双方成讼于法院。河东法院审理后认为,保护该车的安全是被告司机履行此雇用合同应尽的义务,同时车主也负有相应通知、协助及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鉴于双方对此均未能全面履行,遂判决被告司机承担丢车造成经济损失的60%,赔偿车主车款6.6万元。

  车主张某诉称,2004年8月,张某雇用王某作为司机,驾驶由其所有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雇用关系建立后,张某将该车交予王某,此后该车一直由王某控制使用。为保障车辆的安全,张某曾口头告知王某要将该车停放在停车场内,由其报销存车费,并告知王某该车未投保盗抢险。同年11月18日,王某忽然通知张某该车在其住所楼下被盗。为此,张某很是气愤,认为王某应对该车负有保管义务,而其却未按自己的要求做,现该车丢失,理应赔偿,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赔偿14万元车款的责任。

  针对张某的诉讼请求,王某辩称,张某未曾要求其将该车停放到存车场,也未告知该车未投盗抢险。2004年8月至11月17日期间,自己一直将该车开回家存放于楼下,案发当晚,也是在锁好方向盘及车门后方上楼睡觉。王某认为,自己是司机只负责开车,对车辆丢失没有任何责任,故不同意张某诉求。

  经审理,法院另查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王某工资为每月1000元,张某至涉诉车辆丢失前未为王某报销过该车的存车费用。庭审中,经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诉车辆价值为10.9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王某建立雇用关系后至涉诉车辆丢失前,该车一直由王某掌握和控制,故双方的雇用合同除包括王某提供劳动,张某给付工资等内容外,还应包括该车自双方建立雇用关系起交付由王某掌握控制的内容,依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该车的安全也就成为王某履行该雇用合同应尽的义务。而王某将该车置于自家楼下,且无法证实已完全采取了锁车门、锁方向盘等安全防盗措施。故王某显然未能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张某也负有相应通知、协助及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以及应向王某告知该车未投保盗抢险并明确保管涉诉车辆方式、地点、支付所需费用,但在合同实际履行期间,张某除向王某支付工资外,并未履行或无证据证实已履行其他义务,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实情,王某应赔偿涉诉车辆丢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60%,其余40%由张某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任璐 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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