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的哥”因撞死劫匪判处徒刑三年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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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12:18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长沙3月24日电(记者叶伟民)长沙“的哥撞死劫匪案”23日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劫后驾车撞死劫匪的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6998.78元。黄中权当庭表示要上诉。 2004年3月1日晚,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被两名男乘客持刀劫去200元和手机。劫匪逃走后,黄中权驾车先撞倒两人乘坐的摩托车,追上其中一名劫匪姜伟并与其搏斗。当姜伟欲再
案件在长沙市民当中引发了争议。不少市民认为,被劫司机行使了正当防卫的公民权利。这种观点在的士司机群体中尤为强烈,大多数被访的士司机均表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并担忧“以后的士司机再遭抢劫该怎么办”。开出租车已3年的长沙的士司机李飞对记者说,黄中权驾车撞劫匪的本意是要将其撞伤,最后撞死只是一个意外。的士司机是遭劫的高发人群,如果司机不自卫,这类事情将不会得到遏制。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赖忠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黄中权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他说,即使是犯罪分子,他的正当权利也应受法律的保护。死者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后黄中权驾车追赶并将其撞死,已经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也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酌情对黄中权从轻处罚。 对于一些市民的同情情绪,赖忠表示理解。但他认为在法律意义上,正当防卫有严格的定义。他说:“如果将公民防卫权过度放开,只会带来以暴亦暴等不良后果,对社会来说将是一种危害。目前,许多法学专家对无限防卫权提出了质疑和批评,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黄中权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幼其对此有不同意见。他引用国内一些学者关于侵害行为的观点,认为不法侵害人还没有离开现场或刚离开现场,受害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可视为不法侵害行为没有结束。并且,姜伟抢劫后逃跑,是为实现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逃跑行为和抢劫的主观意识统一,侵害行为依然没有结束。 本案死者姜伟一家是湖南省岳阳县公田镇公田村的农民。姜伟的伯父姜六林对记者说:“我们都是农民,对法律知识不是很了解。虽然姜伟抢劫在先,但黄中权并不能因此而开车撞死他,这给姜伟的家庭带来了灾难。法院的判决太轻了,难道一条人命只值3万多块钱吗?”姜六林也表示他们将会上诉。 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曾技芝律师认为法院判决比较妥当。他说,本案涉及到情与法的问题,对日后公民进行见义勇为等行为也有启示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