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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儿也要尽到赡养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16:31 新民晚报

  两个已出嫁的女儿以没有分到父母房子为由,拒绝赡养八旬老母,法院判决——出嫁女儿也要尽到赡养义务

  俗话说“嫁出的女,泼出的水。”意思是说女儿出嫁后,就像泼出去的水一样,与娘家就再也没有多大关系了。但如果涉及到法律问题,这句俗语就不适用了。南汇区法院近日判决了一起涉及出嫁女儿拒绝赡养老人的案件,法院要求女儿也要尽到赡养义务,和兄弟们
一起,每人每月出50元,一起赡养80多岁的老母亲,同时,还要共同负担老母亲的医药费。

  高龄老母状告儿女

  朱老太诉称,其与丈夫钱某生有8个儿女,均已成家。丈夫已于1991年去世,她目前居住在两个儿子出资建造的房屋内。现其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又无生活来源,原本以为生育了8个子女,可以防老,但这些子女均以无工作、或以收入低等原因,不愿出赡养费,老太的两个已出嫁的女儿,以分不到父母的房子为由,也不同意出赡养费。老太无奈诉诸法院,要求8个儿女每月各负担生活费50元,并共同负担其今后的医药费。

  女儿不肯赡养老人

  8个儿女接到老母的诉状后,反应各异。3人当庭同意诉求,2人以收入低或无工作为由,不同意诉求,1人保持沉默未作答辩。另两个已出嫁的女儿则辩称,“嫁出女儿泼出水”,老母的房子已给了她两个儿子翻建新房,当初约定由得房人即老太的两个儿子赡养老人,谁得房屋由谁来赡养,因此不同意老母的诉求。本案在审理期间,尽管承办法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老太的两个女儿坚持“嫁出女儿泼出水”的成见,使这起赡养纠纷案的处理陷入僵局。

  嫁出女不是泼出水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朱老太的子女或以收入低、或以财产传男不传女等为由,拒不同意赡养,与法不合、与情不符。遂根据朱老太的实情及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报记者江跃中通讯员闵振华

  法官点评

  无论是子女的赡养还是父母的抚养,既要依法履行,更要以情倾注。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有温情。

  现行法律规定“女儿也有赡养义务”、“赡养老人不应以分得财产的多少为条件”。此案中朱老太的两个女儿态度值得深思。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而不应以子女间的矛盾和自身的客观因素推卸自己的义务。嫁出去的女儿不是泼出去的水,无论如何,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是无法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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