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用工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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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20:48 国际在线 | ||||||||
新华网北京3月25日电(记者张淼淼、王文韬)“不签订劳动合同、私招乱雇、恶意欠薪。”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处长徐树理25日表示,为杜绝这些坑害农民工的现象,将强化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同时提醒农民工切不能给“包工头”务工。 “一些‘包工头’在开始干活之前不和农民工签合同,或者签署明显不公平、不合法
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处长吴安泰介绍,2004年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总数为90万人,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但普遍存在合同文本不规范等问题。而从劳动争议的发案率上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与企业、与包工头之间产生的争议大大高于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企业,并且争议大多集中在工资和工伤待遇上。 为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市建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并制订了示范合同文本,从劳动合同期限等7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地址、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8项内容。通知特别强调,严禁非建筑业企业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招雇农民工从事建筑施工。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工作,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支付日期、支付方式等,并且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没有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农民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患病后所发生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由企业承担。 据悉,招用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不良行为记入行业信用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