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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铸造厂报销医药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10:39 每日新报

  自己放弃审查权利不给患病职工报销张家民李晓园红研

  新报讯 【记者张家民实习生李晓园通讯员红研】现年78岁的田某在铸造厂工作期间患上“铸工尘肺”,伤残等级为四级。因田某无法提供2004年就医的处方和病历,铸造厂停止为其报销医药费。近日,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铸造厂在给田某报销以往工伤医药费时,放弃了依法审查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铸造厂承担,故一审驳回了铸造厂
不给田某报销医药费的诉讼请求。

  被告田某系某铸造制品厂退休职工。2004年11月以前,铸造厂在为田某报销工伤医药费时,未要求被告按规定提供报销所需的病历、处方。11月后,铸造厂要求田某在报销医药费时提供病历及处方,但遭到田某的拒绝。铸造厂为此停止为田某报销。当时田某看病产生14000余元的医药费,尚未报销。

  于是田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2004年 12月31日,仲裁部门做出裁决:铸造厂在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依法报销田某工伤医药费 14000余元。铸造厂不服此裁决,起诉到法院。

  铸造厂认为,单位多次通知田某报销医药费应符合相关规定,必须携带相应病历及处方。但被告置之不理,故现在不能为其报销。田某表示,铸造厂以前从未告知自己该情况,且从未在报销医药费时要求提供处方、病历。原告下发通知的规定是从2005年1月 1日起,对此前发生的医药费应适用以前的办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给被告田某报销以往工伤医药费时,放弃了依法审查的权利,致使报销医药费无需提供相应处方及病历已形成惯例。况且被告亦未在历次看病过程中保留病历及处方,因此原告应对“造成被告报销医药费不符合规定的后果”承担责任。为此,原告不给被告报销医药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应该提出的是,被告作为原告单位职工,在今后报销医药费时应按照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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