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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立农民工工伤救治、补偿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17:59 云南日报

  新华社青岛3月26日电(记者刘宝森)从今年4月1日开始,青岛将实施《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以制度的形式保障参保农民工的工伤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

  按照规定,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近年来,青岛市在政策上已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面比较低,在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后,往往得不到足额的保障和及时的救治。记者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新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规定推出后,可以使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通过社会保险机制分担参保单位救治及经济补偿费用,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从而保障了参保农民工的权利。

  《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要求,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在外省市注册、在青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与来自农村、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非青岛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均应给招用的农民工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亡的非青岛市户籍农民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依照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意愿,可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约定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非青岛市户籍农民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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