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诊要挂号不属“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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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6日22:46 新民晚报 | ||||||||
沪上一市民状告医院未获法院支持 本报讯(记者宋宁华特约通讯员李鸿光)认为医院就诊、读片要挂两次号是“霸王条款”,胡先生成了为此向医院“叫板”的本市第一人。但昨天,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对胡先生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和赔偿经济损失468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本报曾在今年1月19日报道此案)
去年10月30日,胡先生带儿子去本市某三级医院就诊,并支付了挂号及诊疗费108元。诊断过程中,医生认为需要做“核磁共振波谱仪”检查。胡先生带儿子缴费后得知,当天不能检查,需先预约,到11月5日后才能做检查。11月9日,胡先生再次去医院拿了“影像诊断报告书”,随后持报告书和影像片找原诊疗医生处询问诊疗结果,得知要重新挂号后才能答复。胡先生认为,医院似乎借机重复收费,违反了《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是典型的“霸王”行为,并为此起诉医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法院通过庭审调查后认为,对于病员就诊如何办理挂号手续等,我国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卫生部颁布施行的《医院工作制度》明文规定,门诊病员应先挂号后诊病,且挂号诊病当日一次有效,继续就诊则应重新挂号。在本案中,胡先生的儿子在挂号就诊后,医院已经给予了相应的医疗服务,那么患者再次就诊或有相应医疗方面的请求,应按该项规定办理挂号手续,遂作出如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