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队长用棍棒活活打死情敌焚尸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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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7日00:49 生活新报 | ||||||||
被告人杨发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发贵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记者昨日获悉,本报曾做重点关注的元谋刑侦队长杀人案又有了最新进展。3月25日,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书送达几方当事人。 不服,上诉!被害人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异口同声;有问题,是否上诉见了当事人再说!杨发寿的辩护人说;一句话,上诉!杨发贵的辩护人也不服。
法院开审 被告杨发寿喊冤 今年1月11日,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到元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身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杨发寿、杨发贵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缺乏证据,即使有部分证据说明部分事实,但指控的事实缺乏完整的证据链,两被告对于文炳江的遇害均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代理人还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出示的部分证据提出质疑。 被告人杨发寿则辩解自己未杀人,案发当晚自己在宿舍睡觉,不认识被害人文炳江,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杨发寿杀死文炳江的主要依据是杨发贵的口供,要认定杨发寿杀死文炳江又焚烧、毁尸、抛尸、灭迹的整个过程,仍然缺少事实和依据,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杨发贵在法庭上则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杨发贵不仅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还积极揭发杨发寿的犯罪行为,对公安机关侦破此案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审判决 杨发寿死刑杨发贵坐牢三年 楚雄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发寿非法剥夺被害人文炳江的犯罪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发贵在目击杨发寿实施杀人犯罪后,跟随杨发寿到江边焚尸,并帮助将相关物证丢弃,致使证据灭失,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杨发寿应承担其行为给文炳江之父文永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该案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杨发贵是杨发寿实施杀害文炳江犯罪的共同致害人,故原告关于杨发贵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杨发贵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有证据证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发寿关于自己未杀人,案发当晚在宿舍睡觉,不认识被害人的辩解,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杨发贵的辩护人关于杨发贵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此外,杨发寿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文永华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两被告是共同犯罪应共同担责的代理意见,法院这么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杨发贵的供述作为主要证据,与公安机关依法取证的其他全部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基本形成了证据锁链,证实了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故辩护人、委托代理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相关法规,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杨发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发贵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发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永华经济损失21566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被告人杨发贵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各方反应 原告被告都不服要上诉 昨日,在得知判决结果后,本报记者在第一时间采访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两名被告的辩护律师。 把官司打到底 文永华(原告,被害人之父) “我是25日拿到判决书的,才看完判决书,我当时就晕倒了。这个判决我们绝对不服。为什么才判杨发贵三年?他凭什么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昨天晚上我的小女儿就去昆明找律师了,我们会马上提出上诉。家里现在经济很困难,前几天我儿子上大学时的班主任、同学还有他生前的学生还到我家来看我了,他们凑了3600块钱支持我打官司,我们家一定要把这官司打到底,一定要讨到一个公道。” 不服,上诉! 韩震宇(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的当事人已经给我、打了电话,今天我就在昆明等着他们。这个结果我们肯定不能接受,一定会上诉。首先是杨发贵,他怎么就成了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其次是民事赔偿的问题,这个数据我们也不能接受。” 见过杨发寿再说 杨祖武(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杨发寿辩护人) “我已知道结果,杨发寿今天也拿到了判决书。昨天15时左右,他在看守所给我打了电话,他说想见我一面。是否上诉,得见过当事人后再定。就判决结果,我还是在法庭上的意见:主要证据只来自杨发贵的口供,全部证据形不成锁链,所以证据不足,判他犯故意杀人罪就没依据。” 上诉! 李光银(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发鬼辩护人): “我知道这个结果了。很对不起,现在我在外边有事,没时间跟你细说。我的意见就是两个字:上诉!” 案件回放 刑侦中队长杀了“情敌” 2004年7月4日晚,元谋县物茂中学的政教主任文炳江被一辆神秘的警车从学校拉走,之后再没回来。根据校方和家人提供的情况,警方立即就此事立案侦察。根据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迅速锁定了能禹镇派出所所长兼刑侦中队长的杨发寿,及其堂弟兄杨发贵,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及时将他们抓获。 警方依法侦查查明:2004年7月4日下午8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杨发寿驾驶着能禹派出所的“云E0134警”警用吉普车和杨发贵到物茂中学将文炳江带上车后,一直将车开到普龙大桥头,随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棍棒将文炳江活活打死,并将尸体拉到江边乡江头大箐的河床上焚烧。之后将无法烧毁的尸体抛在江中。7月5日凌晨3点,两名犯罪嫌疑人开车返回单位。据了解,杨发寿认为前女友杨某某与自己分手的原因是文炳江在他们之间插足,文炳江就是他的情敌!他决定杀死文炳江才能解除他的心头之患。 故意杀人 检察机关公诉刑侦中队长 2004年7月10日,杨发寿、杨发贵被刑拘,7月31日,两人被元谋县检察院批捕。9月20日,元谋县公安局将此案侦查终结,以杨发寿、杨发贵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元谋县检察院审查。 10月20日,元谋县检察院将此案上报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死者父亲文永华也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诉请两被告连带赔偿相关费用共计金额17763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