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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碾人司机被判7年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7日02:01 大连晚报

  某金融单位职员醉酒后驾驶轿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司机没有救人居然调头返回碾轧倒地的摩托车乘客醉酒碾人司机被判7年徒刑本报记者江宁

  本报讯某金融单位职员张某醉酒后驾驶轿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并撞倒一位女乘客。张某不但没有停车,反而拖着摩托车行驶相当长一段距离,随后又调转车头回到肇事地点碾轧倒地女乘客。日前,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判决已于
3月中旬生效。

  2002年9月11日夜,张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到市林业局门前路段时,蒋某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着乘客某女士行驶而来,两车发生猛烈相撞,撞车后,受到重创的蒋某和某女士倒在地上,张某没有停车而是驾车拖带着摩托车又向南行驶了500余米。随后,张某又调转车头回到肇事地点,从倒地的某女士的左臀部碾轧过去,继续行驶至黄河桥南桥头,撞在桥墩上才停下来。

  蒋某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某女士胸腹脏器破裂,循环系统功能衰竭死亡。事后经法医鉴定,上述损伤为致命伤,是交通事故车辆撞击身体及身体与地面撞击所导致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二次碾轧造成被害人某女士左臀部损伤为非致命伤。

  经过交警部门和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负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蒋某负这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某女士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车肇事,造成2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肇事后先是逃逸,后又返回到肇事地点,再次碾轧被害人某女士,情节特别恶劣,依法从重处罚。一审以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作者:本报记者 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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