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撬门者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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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7日10:2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一个月黑风高夜,某家公司决定对与其存在纠纷的另一家公司采取行动,撬人家的门、封存人家的东西。对于这样一个明显的违法行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竟然现场办公,为撬门者进行了“公证”。结果该公证处被告上了法庭,法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认定该公证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据3月22日《中国青年报》)。 一段时间以来,“客户需要什么我们就公证什么”已成为某些公证机构的服务宣言,
这种现象的出现,并不难理解。伴随着我国公证机构改革,当前的公证机构已经不再是国家机关了,而是自负盈亏的事业法人和中介机构。也就是说,各个公证机构同样要在竞争中填饱自己的肚子。因此,一些公证机构把眼睛盯在服务价格、无限制扩大服务项目上,在利益的诱惑下,便产生了河南这家公证机构的“丑剧”。 公证制度是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公证本身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以及法律要件效力等。它代表着真实、合法、公平、公正,并为需要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可以说,公证机构是在行使国家的公共证明的权力。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规范公证工作的法律依据仍然是实施20多年的《公证暂行条例》,早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大量的公证行为缺少具体的法律规范,就使得公证业变成了无序的“菜市场”,一些不诚信的人,甚至是犯罪分子就把国家证明权变成了像白菜、土豆那样的“交易品”,国家证明也成为某些公证机构换取利益的筹码。 令人欣慰的是,2004年12月25日,我国首部《公证法(草案)》已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笔者希望,通过出台《公证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公证事项,界定公证机构性质,规范公证机构行为,确保公证的行为严谨和公正。此外,还应该通过提高公证员从业“门槛”,来提高公证人员素质,最终让公证业真正成为一片让人安心的净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