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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面收取滞纳金 市民质疑是否属霸王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07:05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记者熊红明 实习生石登峰

  林林总总滞纳金

  3月21日、22日,记者分别走访了南宁市交通局、地方税务局、自来水公司、南宁供电局,以及中国电信南宁公司和几大商业银行的部分营业网点,了解这些单位和企业、收取
滞纳金的情况。在采访中记者发现,除了交通部门、税务部门等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在收取滞纳金外,一些企业也在收滞纳金或类似于滞纳金的费用。在南宁市自来水公司,值班人员给记者出示了一张《南宁市自来水价格价目表》和一张《催交水费通知单》。《价目表》上标明了各种用水类别的不同价格,而《催交水费通知单》上写着:“根据《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滞纳金每日按总金额5‰计收(滞纳金从每月抄表日第15天起计算)。逾期不交,按有关规定拆表停水。”中国电信南宁市友爱路营业厅的服务人员向记者介绍说:“举个例子,上个月的电话费本应该在这个月交纳,超过本月而尚未交纳上个月话费的,从下个月1日起开始按日收取滞纳金。”在南宁市民主路的一家银行储蓄所,工作人员给记者出示了一张信用卡申请表,上面关于滞纳金的条款明确写着:“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收费标准高低不一

  调查中记者发现,目前很多机构都在收取滞纳金,它们所收取滞纳金的额度却各不相同。记者从南宁市交通局机动车辆养路费征稽部门了解到,南宁市的摩托车养路费滞纳金,是每日按应缴纳的费用的1%收取。目前,南宁市收取摩托车(两轮)的养路费正常标准是每年240元,按征稽部门的计算办法,如果车主一年都没有缴纳养路费的话,一年下来滞纳金就有600多元,“是原来应缴费用的两倍多”。按照目前的收费规定计算,如果一位摩托车主连续4年没有缴纳养路费,他所欠的养路费是960元,而滞纳金却达到了4676元。而在有关管理条例中,征稽部门还可以对拖欠人处以应缴费额30%的罚款。“滞纳金会不会是一些机构的变相罚款?”市民陈先生心存疑虑地说。今年2月份,他发现自己把摩托车的过桥过路费和养路费混淆了,他缴纳了过路过桥费却没有缴纳养路费。到交通部门收费系统查询后,陈先生发现自己的车2004年养路费没有缴,加上今年的养路费以及这两年的滞纳金,一共要交1120元。他认为,自己没能按期交费并不属于“恶意拖欠”,给收费方带来的损失只是银行利息,收费机构收取比国家银行利率高得多的滞纳金,就意味着收费机构所收取的滞纳金属于“非正常获利”,“有了明显的高额惩罚性质”;但一些行政部门在收取高额滞纳金外,还要另外收取罚款,形成了“一项过失,双重罚款”。

  企业收滞纳金是否“霸王”

  除了抱怨一些企业收取高额的滞纳金外,消费者对于这些企业收取滞纳金的方式也持有异议,认为由企业单方面制定滞纳金收取条款太“霸王”。“我们一直以来都在收取滞纳金,也没有哪条法律说我们不能收取这笔费用。”有关企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企业所收取的滞纳金其实是违约金,是客户未能按时履行交费义务后,企业收取的费用,“并不是罚款,企业是没有权利对客户进行罚款的”。对于企业提出的“滞纳金其实是违约金”的说法,消费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如果滞纳金是违约金,那就需要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但现在收取滞纳金的企业大多为公共服务行业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他们在制定滞纳金条款时大多没有参考客户的意见,而是直接使用格式合同或以预先告知的方式作出规定,被服务对象执行也得执行,不执行也得执行。的确,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收取滞纳金的企业,大多是自行制定滞纳金的收取标准。很多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在滞纳金项目上,客户只有“承认的分”。

  滞纳金不是违约金 各类收费宜先听证

  滞纳金该如何收取?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的法学专家。广西大学法学院张元强是致力于经济合同法研究的法学专家。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滞纳金是行政用词,过去在计划经济时代,水、电、通信、银行等国家公用事业单位政企不分,对逾期付款往往采取收取滞纳金的办法。如今这些单位实际上都是企业单位,目前这些企业收取的所谓滞纳金,在法律上应认定为违约金。“这些企业收取的滞纳金过高并不是根本问题,问题在于消费者在此事上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张元强认为,如果企业以滞纳金形式收取违约金的话,无论滞纳金额度有多高,但都必须是合同双方自愿协商认同的结果。如果企业一方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采用格式合同等方式,单方面制定明显过高的滞纳金额度的,就属于“不平等条款”,应该根据《合同法》进行相应的调整,而对当事人履行如纳税、罚款等行政义务,因逾期付款而产生的滞纳金应等同于罚款,“不应该再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在采访中,一些企业人士向记者抱怨说,如果不制定相应的滞纳金条款,他们的客户中会出现过多的“老赖”,为了能够尽可能多地收回费用,收取滞纳金必不可少。一位企业负责人更是表示,如果按照《合同法》,企业要一一和客户进行协商、确定滞纳金的收取条款的话,因为客户量巨大,“企业的工作成本就会大大增加,正常的工作就无法顺利进行”。对此,张元强建议: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公共服务企业,由于涉及的公众利益面广,在制定收取费用的相关条款时,都应该事前公示,并举行有公众代表参与的听证会,让消费者在合同制定中能够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是由企业或部门单方面制定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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