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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摊“强征”损失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07:55 扬子晚报

  本报讯昨天下午4:00左右,南京市民李先生将自己的私家车,停靠在了位于马台街海德商场的门口,晚上6:05,当在附近办完事的李先生准备开车时,一个卖小商品的摊位已经横在了自己的汽车前,原来从晚上6:00起,是马台街上夜市摊点营业的时间。李先生找到摊主,请求摊主能否将摊位移开一点,好让自己的汽车开走。没想到一位50多岁的摊主一口回绝了李先生的要求,并要求赔偿自己的生意损失费,按照这位老板的计算方法,李先生耽误了自己五分钟的营业时间,而按照每晚自己需要缴纳的30元摊位租金算,李先生必须得付清
30元钱后才能将车开走。由于还有急事要办,李先生无奈之下付了20元后将车开走了。(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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