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伤一指还人数十刀 故意杀人被判14年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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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10:42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3月27日讯 (记者 路萌通讯员张丽)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对方砍掉大拇指,便夺过菜刀连砍对方数十刀,导致对方出血性休克死亡。张某最终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初中毕业后,张某来到张店区某建陶厂工作。2004年7月1日1:00许,因为一件小事,张某与前来投宿的王某发生口角。厮打中,王某用菜刀将张某左手拇指砍掉。张某夺下菜刀,在王某的头、颈、背等处连砍数十刀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双侧颈内静脉横断,身体共有49处裂创,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张某跑到潍坊治疗,并委托别人报警。公安人员赶到潍坊将张某抓获。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关于王某砍掉张某拇指后,张某杀死王某的指控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也不支持张某辩护人防卫过当的辩护观点。而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1月28日,张店区人民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29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