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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读学校学生升学就业权利平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07:19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薛昆)在昨日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中规定: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父母不得放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实施办法(草案)》中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互相配合,采取批评、引导、心理矫治等措施严加管教;经教育和矫治无效的,可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

  工读学校毕业、解除劳动教养以及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升学或者复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学校不履行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部门不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放映危害未成年人节目最高罚四万

  《实施办法(草案)》指出,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恐怖、色情、封建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发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4000元—4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3000元罚款。

  出版渲染暴力、恐怖、色情、封建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10倍的罚款;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信息的,由政府相关部门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处1000-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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