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农业局越权行政一审败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11:28 温州都市报 | ||||||||
申请变更承包田 本报讯昨天,平阳县法院对我市首例注销土地承包权证行政争议案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平阳县农业局作出的注销原告黄加道户土地承包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据介绍,原告黄加道称,1999年12月31日,平阳县政府向原告一家颁发了土地承包权证,承包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2004年11月,钱仓镇东江村民委员会以高速公路建设和村改用地需要须征用原告黄加道等人部分承包田,但原告等人因安置要求无法满足而不同意征用为由,要求平阳县农业局对原告等人的土地承包田变更作出决定,并向平阳县农业局提交了相关材料。 2004年12月14日,平阳县农业局对《关于黄加道等兄弟、黄加铁等兄弟土地承包田(地)变更的批复》中,注销原告黄加道户土地承包权证。原告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平阳县农业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被告平阳县农业局辩称,注销原告所持有的土地承包权证系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行为,属土地承包权证的备案范畴,并非行政处罚行为。此外,是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被诉行为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平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的土地承包权证是以平阳县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被告作为平阳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无权注销上级机关颁发的土地承包权证,况且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也已明确规定,如依法确需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因此,被告注销土地承包权证的行为属越权行为,故此作出上述判决。石砰声杜笑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