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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住院刺死弟媳 受害者家属向医院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14:12 法制晚报

  本报讯 (记者 付中) 住院期间女患者吴某突然精神病发作,将陪护自己的弟媳张某乱刀捅死。惨剧发生后,张某的家人以朝阳医院疏于管理防范为由,向其索赔37.5万元。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庭前采访

  申建华告诉记者,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公安部门已经证实吴某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而在案发前几天,吴某就已经出现明显的精神异常。“我去看她的时候,她的眼睛直勾勾地,根本不理人。而且,她还经常说病房里和洗手间里有鬼,甚至想站在阳台上跳下去。吴家的人向院方反映过,但医院却没当回事儿。”朝阳医院没有对这一情况采取防范措施,直接导致了惨剧的发生。

  申建华还告诉记者,吴某突发精神病,应该和医院给她服用激素药物有关。“在顺义住院治疗时,没吃过那种激素药物,吴某的精神就没事;到了朝阳医院开始服用那药后,她的精神就不行了。我们查了很多医药方面的书,证实服用激素类药物确实会对人的精神产生不良影响。”

  同时,申建华还对医院在安全防范上的管理漏洞表达了强烈不满。自己的爱人在病房内,被精神病患者当着数名医护人员的面当场杀害,申建华至今仍感到感情上难以接受。

  庭审现场

  朝阳医院的律师一再强调“这是一起刑事案件”,“这起案子公安部门正在立案侦查,刑事部分没处理完,民事部分就应该停止审理。”

  对此,申建华的律师当即反驳:“司法精神病鉴定已经证实吴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无行为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既然有了这个‘不负刑事责任’的结论性意见,那么刑事案件就已经不存在了。”

  对申建华的诉讼理由,朝阳医院的律师答辩称:“从医学上讲,原告称红斑狼疮在后期容易产生精神疾病是没有依据的。事发前,吴某处于疾病稳定期,不可能出现精神性疾病,而且此前她根本就没出现任何精神异常行为。”虽然朝阳医院没有否认对吴某使用过激素类药物,“但从医学上讲,院方对吴某的治疗手段是完全正确的,原告不能证明我们在治疗中存在任何过错。”

  被告律师称:“还有,吴某并不是当着医护人员的面杀人的。惨剧发生在凌晨4点,院方对这种突发事件不可能进行防范,要求医院对这样的刑事案件有预先准备,简直是强人所难。”

  据此,院方认为“谁杀的人,死者家属就应该找谁赔钱”,医院对此没有任何责任。

  上午10时左右,庭审结束。

  院方说法

  对被指责“未履行安全防范责任”的说法,院方一位医护人员称,出事后护士当即报警,3名民警和3名保安也在10分钟之后赶到了现场。两名年轻护士还冒着危险冲进病房,用身体掩护着病房里的其他病人撤离,并试图抢救已经身中数刀的张某。“正是医院平时经常进行应急训练,才使得护士能冷静地处理此事,避免了伤亡的扩大”。

  案情回放

  去年7月8日,吴某因患红斑狼疮到朝阳医院住院治疗。8月1日凌晨,吴某突然操起水果刀,割破在病房内陪床的丈夫的弟媳张某的脖子,接着又连戳数刀将其杀害。

  惨剧发生后,张某的丈夫申建华要求朝阳医院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7.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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