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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30年后再见女儿 同父异母姐弟上海争遗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3:55 东方网

  东方网3月30日消息:上世纪50年代,曹女士的父亲离开上海,辗转到了德国,从此与家人音讯全无。30年后,父女重逢,但此时的父亲早已另娶妻生子。随着两位老人的相继去世,遗留下的高达亿万元的巨额遗产,引起了曹女士和海外4个弟弟之间,长达5年的遗产继承官司。昨天,此案二审开庭。

  据曹女士介绍,她的父母解放前在上海结婚,生下了她以后,父亲便去了香港,后辗
转于德国、西班牙等地。由于历史的原因,她和父亲失散了整整30多年,后通过国务院侨办联络,才得以重逢,但此时的父亲已加入德国国籍,并结婚,另育有4个儿子。

  也许是出于落叶归根的思乡情,也许是出于对女儿的血缘情,1994年,曹老先生和后妻回到了上海,并在上海太阳广场和古北新区购置了3处房产,欲安享晚年。

  2000年1月2日,后母在上海病故;1个月后,父亲在前往西班牙途中,也不幸突然去世。据曹女士称,父亲在美国、德国、西班牙等地有饭店、汽车、存款等高达上亿元的遗产,其中上海共3处房产和一些银行存款。

  但这一切财产,与曹女士似乎无缘。海外4个弟弟拒绝给予的理由是,曹老先生曾于1974年在德国设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财产留给自己与后妻生育的4个儿子。为此,曹女士和4个弟弟之间,打起了继承官司。

  2003年,一审法院曾对此案宣判,确认了曹女士的合法继承权,但由于曹老先生海外的财产无法查证,故酌情判决曹女士继承位于古北新区的一套住房和部分银行存款。对此,远在海外的4个继承人不服,提起上诉。昨天庭审后,双方同意调解结案,法庭将择日进行调解。

  争议焦点一

  父女血缘是否存在

  昨天,曹老先生远在海外的4个儿子都没有出席庭审,其代理律师表示,根据曹老先生1974年在德国海德堡公证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明确表明:“我与原配妻子成婚至今,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即表明他在之前并没有娶过其他妻子,因此,曹女士也并非曹先生的女儿,也就不能继承遗产。

  对此,曹女士拿出了国务院侨办的信函、父女来往的书信、照片及民国时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自己亲身女儿的身份。

  争议焦点二

  公证遗嘱是否有效

  “被继承人生前订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的继承事宜都应当根据遗嘱内容,排除法定继承。”昨天,上诉方代理律师如此坚持。

  对此,曹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份公证遗嘱是无效的,因为它隐瞒了事实。“实际上,他们(曹老先生夫妇)在出国前,各自在中国有婚史,且各生育了子女,并非原配。”

  律师还表示,遗嘱还写明“遗嘱的执行终止于15年后,从我死亡之日算起,若我的妻子先死亡,则终止于她死亡之时。”所以该遗嘱应于其妻子死亡时便终止。

  争议焦点三

  究竟适用哪国法律

  上诉方代理律师表示,曹老先生是德国籍,住所地也在德国,又去世在西班牙,儿子都在海外。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其不动产的处理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律(按遗嘱继承),而动产则按照被继承人住所的法律,即德国法律(按遗嘱继承)。

  对此,曹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由于我国《继承法》,“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於遗嘱人死亡”时,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曹老先生的妻子是第一继承人,她先于其死亡后,曹女士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依法可继承遗产(法定的1/5份额)。另外,就算动产适用德国法律,曹女士也可享有特留份额的继承,即法定继承额的一半。

  作者:沈凤丽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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