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基尼用上"中国印"(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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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05:02 北京青年报 | ||||||||||
根据刘小姐提供的图片资料以及介绍,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有关负责人。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为商业目的(包括潜在商业目的)在产品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当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截至目前,北京奥组委仍未收到与“浩沙杯”第二届中国泳装设计大赛有关的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要求。而这次由企业赞助并冠名的泳装设计大赛及发布活动,客观上具有宣传赞助企业及其产品的商业效果。不论该项活动中展示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泳装最终是否作为商品销售,此类使用的形式和场合,都与非商业性的教学和艺术创作存在根本区别。 这位负责人说,将有商业冠名赞助的泳装设计、展示活动冠以“印象———奥运”的主题,尤其是在公开展示的泳装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作为设计元素,应取得有关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同意,并切实维护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但在上述活动中,北京奥运会会徽“中国印”在实际使用中已被拆分,这已对北京奥运会和北京奥组委的形象造成了损害。 “如果这次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泳装及其展示造型被用于企业和产品宣传,那将进一步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侵犯了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的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将依法要求执法机关予以查处,同时保留向有关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昨天,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还就这一点进行了强调。 据了解,奥运会游泳比赛(包括花样游泳)中使用的泳衣装备,均不以奥林匹克五环等奥林匹克标志作为装饰。 作者:谭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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